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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兴达家居与刘桂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兴达家具装潢商店,刘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兴达家具装潢商店,经营者隋祥柱,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刘桂秋,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通河县兴达家具装潢商店申请执行刘桂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桂秋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