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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赵德贵、曹艳军、张忠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德贵,曹艳军,张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5民初808号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5308312-0。法定代表人李福宾,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盛枝,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伟,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贵,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曹艳军,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忠春,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贵、曹艳军、张忠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红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贵、曹艳军、张忠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7日,被告赵德贵向温州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由被告曹艳军、张忠春为借款提供担保,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德贵未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1月16日温州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通知被告赵德贵、曹艳军、张忠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赵德贵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曹艳军、张忠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一份,担保函两份、债权转移证明一份、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赵德贵于2015年3月17日向温州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6日,由被告曹艳军、张忠春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016年1月16日,债权人温州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3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通知债务人。原告另向本院提交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枚,证明该案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1000元。被告赵德贵、曹艳军、张忠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德贵于2015年3月17日向温州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6日,由被告曹艳军、张忠春为借款提供担保。另查明,借款到期后,温州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30000元债权转移给本案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已通知债务人赵德贵。被告赵德贵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再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贵之间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且借款已经实际给付,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赵德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德贵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艳军、张忠春自愿为被告赵德贵提供借款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曹艳军、张忠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贵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月利率按15‰支付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曹艳军、张忠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德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克什克腾旗翼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赵德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红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一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