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梁训东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253号申执行人杨如雄,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福旺镇长兴南路3号。身份证号码:452826195205075117。申执行人刘月英,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广西浦北县福旺镇长兴南路3号。身份证号码:452826195708245165。被执行人梁训东,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广西浦北县人汉族,个体,住广西浦北县福旺镇中心小学幼儿园东南角附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如雄、刘月英与被执行人梁训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训东已按(2016)桂0722执253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