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以芬和被执行人郑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芬,郑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张以芬,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郑廷云,四川省中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以芬和被执行人郑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以芬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廷云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11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