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岭东路2809号。法定代表人朱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玉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贵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旭,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那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