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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048号原告牟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2号大石堡小区41幢1单元3-1,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612170433。委托代理人沈林,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