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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静申请执行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陈静请执行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人仲案字(2015)50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