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有华与朱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华,朱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848号原告:郑有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志福,浙江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云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建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有华与被告朱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有华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朱云芳已归还原告100000元,债务已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有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有华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