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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1738号原告文某,女,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黄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文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文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牛灿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XXX号《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缺乏共同语言,性情不合,时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对原告进行暴力殴打。原告与被告已不能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文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一份、《居民户口簿》二份,拟证明原被告的户籍信息。2、《结婚证》二本,拟用以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以上证据原告文某在庭审中依法出示,经被告黄某质证无异议。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认识一年多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黄某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规则,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XXX号《结婚证》。本院认为,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经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文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不同意离婚。原告文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 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