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雷华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06号罪犯雷华云,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穗萝法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华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雷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雷华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华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华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广东省高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华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