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章毓平与潘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毓平,潘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285号原告:章毓平。被告:潘华彬。原告章毓平诉被告潘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5日,被告潘华彬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章毓平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3个月内归还,未约定利息,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华彬应偿付原告章毓平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潘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