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振鹏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鹏,祁云卿,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52号原告陈振鹏,男,1935年7月8日出生,满族,住济南市。原告祁云卿,女,193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玉,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陈振鹏、祁云卿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振鹏、祁云卿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鹏、祁云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鹏、祁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振鹏、祁云卿负担。审 判 长 王 卉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