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平,林艳红,陈国钧,梁瑞芳,林镜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平,林艳红,陈国均,梁瑞芳,林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平,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林艳红,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国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梁瑞芳,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林镜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平、林艳红、陈国均、梁瑞芳、林镜辉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平、林艳红偿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时的利息按年利率12.915%计算。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依照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国均、梁瑞芳、林镜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平、林艳红、陈国均、梁瑞芳、林镜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平、林艳红、陈国均、梁瑞芳、林镜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