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钟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住肇庆市端州区,经营肇庆市端州区怡和粮油购销部。因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钟某从一名女子(在逃)处购买了35斤土制花生油。同年5月3日被告人钟某将吃剩下的10多斤土制花生油勾兑到其售卖的调和油中,以每斤3.2元的售价售卖(已售约14斤)。2015年5月12日,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经营的肇庆市端州区怡和粮油购销部内查获食用油一批。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其中部分食用调和油的黄曲霉毒素B1分别达到109.1ug/kg、175.4ug/kg和181.9ug.kg(标准值≤1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计145斤的不合格食用调和油已被依法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调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及检验抽样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证据提取单(附现场图)、检验报告送达书、营业执照等,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不合格说明,品质检验单,涉案食用油被销毁处理记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婉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