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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朝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朝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化学物理电源产业园区107国道曲里村东。法定代表人梁成胜,经理。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建民,经理。被告河南省朝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XX灿,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朝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彦春审 判 员  陈青青人民陪审员  白洪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