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新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李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新民行政非诉一案,本院根据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2016)豫1224行审字第17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行审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