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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瞿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62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小卖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1935。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潘英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及其辩护人潘英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被告人瞿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正坑工业区22号浩宜百货店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其外号平头的上家(另案处理)在每期晚上21时许到店内将当期的投注单及所收的赌资拿走,并于次日拿钱过来给赌客兑奖,每期给瞿某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同年11月19日,瞿某在上述店内接受29名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当日21时许民警在店内抓获瞿某以及参赌人员周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当场在店内收银台下搜出收据六本、投注单89张、赌资人民币620元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周某等证人的证言,投注单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瞿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瞿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被告人瞿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正坑工业区22号浩宜百货店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其外号平头的上家(另案处理)在每期晚上21时许到店内将当期的投注单及所收的赌资拿走,并于次日拿钱过来给赌客兑奖,每期给瞿某人民币100元作为报酬。同年11月19日,瞿某在上述店内接受29名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当日21时许民警在店内抓获瞿某以及参赌人员周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当场在店内收银台下搜出收据六本、投注单89张、赌资人民币620元等。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资、投注单、手机等物证,审讯录像,证人周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被告人瞿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瞿某自主、积极收受六合彩,所起作用较大,不符合从犯的特征,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瞿某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瞿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瞿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620元、计算器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