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瑞祥与上海云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祥,上海云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陈瑞祥,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降生松溪县河东乡河东村南奉一巷**号。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云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高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808号民事判决书陈瑞祥与上海云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瑞祥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云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582.8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停业,并暂停社保结算登记。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确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文汇审判员 沈富国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