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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杨庆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杨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忠。被执行人:杨庆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建忠与被执行人杨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