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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邵伟与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伟,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338号原告:邵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许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伟与被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邵伟负担。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