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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天贵诉被告李拴智、长子县石哲镇上三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贵,李拴智,长子县石哲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79号原告陈天贵,男,汉族,农民,长子县人,住长子县。被告李拴智,男,汉族,农民,长子县人,住本村。被告长子县石哲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红则,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贵诉被告李拴智、长子县石哲镇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贵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天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天贵负担。审 判 长  杨齐斌人民陪审员  李伟棋人民陪审员  贾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丽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