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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青阁与郑州梦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阁,郑州梦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070号原告王青阁,女,汉族。被告郑州梦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王名扬,董事长。原告张宇与被告郑州梦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