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7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守峰、陈玉梅与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峰,陈玉梅,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7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峰。申请执行人陈玉梅。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峰、陈玉梅与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特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守峰、陈玉梅案款68270元,并由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特克斯县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68270元及申请执行费9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特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