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金兰与甘海波、李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兰,李金辉,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21日,宁夏彭阳县人,现住本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李金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教师。被执行人甘海波,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兰与被执行人李金辉、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原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金辉在固原农村商业银行政府路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9478*****4493845)上1650.00元,划至固原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1008366199800100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