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7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滨与盛培庆、戴红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盛培庆,戴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772-2号原告:王滨。委托代理人:费本根,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培庆。被告:戴红霞。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皖0503民初177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王滨撤回对被告盛培庆、戴红霞的起诉,本院已准许原告王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盛培庆名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三村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