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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伍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伍彩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07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陈瑞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彩明,该公司员工。被告:伍彩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04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伍彩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美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