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闫科学与周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科学,周林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05号原告:闫科学。委托代理人:王东洋,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印好,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科学诉被告周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科学以双方自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科学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科学负担。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