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曹生根与陈金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根,陈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曹生根。被执行人陈金法。原告曹生根与被告陈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陈金法应归还给原告曹生根借款人民币40万元,该款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18万元,于2016年1月底前支付22万元,同时支付本金40万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每期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若有任何一期未付,则加付2万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辖区内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9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