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民终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潘小伟、齐牛娃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小伟,齐牛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3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小伟,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牛娃,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上诉人潘小伟因与被上诉人齐牛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小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小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小伟负担。上诉人潘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亚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