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同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辇晓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同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辇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同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爱民。被执行人:辇晓峰,男。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同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辇晓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辇晓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港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