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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沈某与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123号原告沈某。被告时某甲。原告沈某诉被告时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时某乙。原被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并且被告无正当职业、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管不顾。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夫妻间相互扶持、互相尊重、相亲相爱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时某甲辩称:被告不希望离婚。被告是做水电工的。平常就稍微打打输赢不大的小麻将,买彩票输掉了一些钱,以后坚决改掉。被告也做些家务,对家庭能够作些照顾。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时某乙(现在小学读年级)。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审理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照顾,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也应信守承诺改正缺点,与原告共同教育好子女,共同促进家庭和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濮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