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伍业星与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业星,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伍业星,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长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唐锦涛,该公司总经理。伍业星与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永冷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伍业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伍业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伍业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