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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贾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28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1975年11月11日生。被告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比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姜某某,男,汉族。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鲁涛、信阳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件后,经查明被告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某、贾某某地址不明确且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明确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卓珂审 判 员  闵远林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