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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会有与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会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2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公寓楼B座-14D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雪,该公司文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会有,无职业。上诉人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孙会有自2013年1月28日入职众联公司,担任该公司滨海耀华项目宿舍管理员工作。孙会有入职时,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书。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孙会有实际工作情况为每个班次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次日上午8时,工作一个班次后休息24小时,每个月平均15个班次。关于孙会有每个班次内工作情况,原审法院2016年2月22日上午前往孙会有工作所在地天津耀华滨海学校调查相关情况。经该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刘树岭介绍,该学校住宿学生每天早晨6点15分打起床铃,宿管员给寝室送电,敦促学生起床、离开寝室上课,学生上午8点全部离开寝室,宿管员需要对其负责的楼层公共区域做卫生。上午11点30分学生下课,初中部学生吃饭后中午就在教室休息,不回宿舍;高中部学生可以回寝室,下午1点30分离开宿舍上课。下午1点30分至下午5点上课,宿管员可以休息。学生吃完晚饭后一般不会回宿舍,晚上9点30分左右下晚自习,宿舍晚上10点30分断电。每天两小时吃饭时间。关于双方各自提交的宿管员作息时间表,刘树岭表示学校没有存档宿管员作息时间表,不能辨认双方各自提交的宿管员作息时间表的真伪。关于寒暑假是否工作的问题,刘树岭表示寒暑假工作都是物业安排,其不清楚宿管员寒暑假的情况。众联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证据可以反映孙会有在2013年3月24日至2015年8月期间具体班次情况。众联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证据可以反映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众联公司向孙会有支付工资情况。孙会有主张的2013年-2015年防暑降温补贴及采暖补贴,众联公司未向孙会有发放。2015年8月28日,因孙会有在工作期间抽烟,众联公司与孙会有解除劳动关系。孙会有于2015年9月18日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5年11月12日向孙会有出具了津和劳仲案字(2015)第1566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该仲裁案件终止审理。孙会有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众联公司向孙会有给付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延时加班费68259元(74.6元×915天);2、众联公司向孙会有给付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周六、周日加班费20686.58元(74.6元×277.3天);3、众联公司向孙会有给付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中、夜班津贴14400元(15天×32个月×10×20);4、众联公司向孙会有给付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557.3元(74.6元×3倍×29.3天);5、众联公司向孙会有给付丧假233.8元(74.6元×3天);6、众联公司向孙会有给付2013年至2015年防暑降温费1397元(464元+512元+421元)、2013年、2014年采暖补贴1040元(520元+520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孙会有要求众联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68259元以及周六、日加班费20686.58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确认,孙会有执行的工时制度的特点,应按综合工时制审查孙会有是否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况。因此孙会有主张的周六、日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孙会有主张的延时加班费,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当庭陈述以及原审法院向孙会有工作岗位所在的天津耀华滨海学校了解情况综合认定,孙会有每个班次,存在2个小时吃饭时间(中午、晚上各1小时)、下午3.5个小时休息时间(下午1点30分至下午5点)、晚上6个小时休息时间(0时至6时休息),孙会有每个班次实际工作时间为12.5小时,孙会有每月平均15个班次,每月平均工作时间187.5小时,按综合工时每月166.67小时的时间计算,孙会有平均每月存在超时工作20.83小时。根据众联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孙会有每月工资为1600元;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孙会有每月工资为1680元。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按标准计算,孙会有每月超时工作加班费应为235.2元(1310元÷21.75天÷8小时×1.5×20.83小时=235.2元),则孙会有每月工资应为1545.2元,该期间孙会有实得工作为1600元,该数额高于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2013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孙会有已经获得相应加班费,原审法院不再计算该期间延时加班费。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按标准计算,孙会有每月超时工作加班费应为269.3元(1500元÷21.75天÷8小时×1.5×20.83小时=269.3元),则孙会有每月工资应为1769.3元(1500元+269.3元),该期间孙会有实得工资为1600元,故该期间众联公司应向孙会有每月支付加班费差额169.3元。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按标准计算,孙会有每月超时工作加班费应为301.6元(1680元÷21.75天÷8小时×1.5×20.83小时=301.6元),则孙会有每月工资应为1981.6元(1680元+301.6元),该期间孙会有实得工资为1600元,故该期间众联公司应向孙会有每月支付加班费差额381.6元。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按标准计算,孙会有每月超时工作加班费应为301.6元(1680元÷21.75天÷8小时×1.5×20.83小时=301.6元),则孙会有每月工资应为1981.6元(1680元+301.6元),该期间孙会有实得工资为1680元,故该期间众联公司应向孙会有每月支付加班费差额301.6元。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按标准计算,孙会有每月超时工作加班费应为332.2元(1850元÷21.75天÷8小时×1.5×20.83小时=332.2元)。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中,孙会有实得工资1680元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但由于孙会有仅主张加班费,没有主张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70元,对孙会有该部分应得收入,孙会有可另行向众联公司主张。同时,由于孙会有从事学校宿管员工作,每年寒、暑假学生放假期间,孙会有并非按平时工作时间提供劳动,不存在延时加班情况,但孙会有均是按照统一工资标准获得工资,因此涉及寒、暑假的2013年7、8月,2014年1、2月,2014年7、8月,2015年2月,2015年7、8月,众联公司均无需向孙会有支付上述延时加班费。对于孙会有要求众联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557.3元的诉讼请求,孙会有对于众联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记录的班次情况予以认可,根据考勤记录表记录的班次情况,孙会有自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2013年4月4日、2013年5月1日、2013年9月19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3日、2014年9月8日、2014年10月2日、2015年2月21日、2015年4月5日),众联公司应向孙会有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84.9元。对于孙会有要求众联公司支付中、夜班津贴144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孙会有的上班情况,孙会有应享受一个夜班津贴,按考勤记录表记录的班次情况,孙会有自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应享受夜班津贴共计8959元。对于孙会有要求众联公司支付丧假233.8元(74.6元×3天)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孙会有自认已经享受丧假,但孙会有提出休假后通过加班将休假补回,因此孙会有主张丧假工资。但孙会有并未提供休丧假后通过加班补回休假的相关证据,孙会有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孙会有要求众联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5年防暑降温费1397元的诉讼请求,众联公司自认未向孙会有发放2013年至2015年防暑降温费,但对于该诉讼请求提出时效抗辩,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性质,从应发之日起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孙会有于2015年9月18日向仲裁提出仲裁请求,因众联公司应向孙会有支付2014年度防暑降温费512元和2015年6月至8月28日防暑降温费408.2元。对于孙会有要求众联公司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采暖补贴520元、2014年度至2015年度采暖补贴520元的诉讼请求,众联公司自认未向孙会有发放采暖补贴,但对于该诉讼请求提出时效抗辩。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补助费属于福利性质,从应发之日起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孙会有于2015年9月18日向仲裁提出仲裁请求,因众联公司应向孙会有支付2014年度至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扣除2013年7、8月,2014年1、2月,2014年7、8月,2015年2月,2015年7、8月)延时加班费共计5815.4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84.9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夜班津贴共计8959元;四、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防暑降温费512元、2015年6月至8月28日防暑降温费408.2元;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度至201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补助费185元;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上诉人众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每班次凌晨0点至6点为休息时间,所以不应享受夜班津贴。且超过一年期间的夜班津贴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上诉人已经支付被上诉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延时加班费,故不应支付夜班津贴。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夜班津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孙会有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上24小时休24小时,没有节假日,没有加班费,24小时都是在工作,没有休息,是在待岗工作,有学生生病打闹被上诉人需要照顾处理,一些维修工作被上诉人也需要参与。不同意原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不认可原审判决扣除的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坚持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及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给付被上诉人夜班津贴。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表及考勤记录,上诉人处的工作有白班和夜班的区分,且被上诉人夜班在岗,符合享受夜班津贴的条件。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考勤及班次情况,认定其应当享受夜班津贴及其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夜班津贴的支付期间,因夜班津贴系劳动者工资的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故该项诉请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众联公司提出的关于夜班津贴的时效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孙会有关于夜班津贴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庆松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