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高、王云好等与宋晓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王云好,李腾飞,于国开,张东健,于丹,宋晓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李高。原告王云好。原告李腾飞。原告于国开。原告张东健。原告于丹。被告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王云好、李腾飞、张东健、于丹诉被告宋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7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丛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