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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秀姐与林春梅、龚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姐,林春梅,龚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姐,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春梅,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龚文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春梅、龚文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相应的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王秀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