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42号原告: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林委托代理人:乔伟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单荣光。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张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我院作出(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发回我院重审。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追加上海三一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诉讼中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第三人申请。在审理期间原告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64元,减半收取24232元由原告丹东市世林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英玉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枫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