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肖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4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琦,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琦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琦于2015年9月中旬,在本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湖北省农垦局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趁公司员工下班之机,先后2次利用工作人员沈某遗忘在办公桌上的钥匙,盗得沈某办公桌抽屉内共计人民币5700元。被告人肖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肖琦归案前,其亲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琦具有自愿认罪、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肖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罚金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红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