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杭州高虹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创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孙叶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虹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创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孙叶强,余霞萍,施丽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926号原告:杭州高虹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良。委托代理人:周密礼、高舒。被告:临安市创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叶强。被告:孙叶强。被告:余霞萍。被告:施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虹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创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孙叶强、余霞萍、施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