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渠勇与史乐、张德占、赵洪勇、山东元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勇,赵洪勇,张德占,史乐,山东元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渠勇,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洪勇,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德占,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史乐,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元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何书星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