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余飞、魏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余飞,魏玲玲,叶爱潮,唐传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住所地淳安县。法定代表人:李昌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飞。被执行人:魏玲玲。被执行人:叶爱潮。被执行人:唐传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余飞、魏玲玲、叶爱潮、唐传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四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798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红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