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夏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683号原告:夏某,女。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