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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448号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338914X。法定代表人杨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建宇,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关溪村1组。被告李川,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荣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正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