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嘉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0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嘉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006号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蕙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庆芬,住广州市,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彩萍,住广州市,该公司职员。被告:石嘉晴,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嘉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昌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