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0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韦星彤与岑婕碧、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星彤,岑婕碧,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243号原告韦星彤。委托代理人何正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婕碧。被告徐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星彤与被告岑婕碧、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星彤没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献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季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