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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萍与袁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萍,袁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朱萍。被执行人袁程。申请执行人朱萍与被执行人袁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朱萍与袁程确认袁程、袁玉芬、屠士兴共结欠朱萍借款140万元,朱萍同意袁程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140万元。二、若袁程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原告朱萍可就140万元加上诉讼费8700元(即总额1408700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袁程已履行部分之余额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朱萍负担。因被执行人袁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