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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士如、米振德与白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如,米振德,白永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66号原告马士如。原告米振德。被告白永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