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士如、米振德与白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如,米振德,白永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66号原告马士如。原告米振德。被告白永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