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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乃瑜申请执行赵宗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瑜,赵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乃瑜,住牟定县。被执行人赵宗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王乃瑜申请执行赵宗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897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云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