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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伟与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266号原告赵伟,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梁天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慧婕,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静爽,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天津菲林格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