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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4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耀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2708号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04-B。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耀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5号5320房。法定代表人曾江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耀爵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丽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雒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